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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关单“出口享惠情况”填报提示

(1)“0”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不享受优惠关税,是指出口货物没有计划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; 

(2)“1”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,是指出口货物计划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;

(3)“2”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,是指出口货物在出口申报时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(地区),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(地区)为最终目的国(地区)进行申报. 特别注意:出口货物代理人不确定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计划享受优惠关税情况的,不适用此项。

(4)“3” 不适用于进口报关单,进口报关单无需填报“出口享惠情况”栏目,系统自动填充。 

参照我国已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涉及出口国家(地区)情况:
亚太自由贸易协定(韩国、印度、孟加拉、斯里兰卡、老挝)
中国-东盟自贸协定(文莱、柬埔寨、印度尼西亚、老挝、马来西亚、缅甸、菲律宾、新加坡、泰国、越南)
中国-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
中国-智利自由贸易协定
中国-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
中国-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
中国-秘鲁自由贸易协定
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
中国-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
中国-冰岛自由贸易协定
中国-瑞士自由贸易协定
中国-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
中国-韩国自由贸易协定
中国-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
那么:
a. 当出口报关单申报“最终目的国(地区)”非上述国家(地区)时,填报“0”(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不享受优惠关税)
b. 当出口报关单申报“最终目的国(地区)”为上述国家(地区)时,且计划出具优惠产地证时(比如出口韩国,需要中韩证书),填“1”(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)
c. 一般如果客户是中间商,最终目的国不确定的情况,才有可能填“2”(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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